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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鲁山市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鲁山市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法定代表人:初洪锐,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鲁山市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城东五里堡法定代表人:刘鸿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鲁山市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顶山鲁山市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所享有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薛 勇审判员 :三郎木初审判员 :何 小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