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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1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江琴、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江琴,周小妹,刘克银,洪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江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周小妹,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刘克银,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洪爱民,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郑江琴与周小妹、刘克银、洪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江琴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洪爱民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及对洪爱民、刘克银车辆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洪爱民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冻结;二、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洪爱民所有皖G×××××号小型汽车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克银所有皖G×××××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