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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智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红涛、第三人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智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红涛,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427号原告: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法定代表人:汤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法定代表人:汤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汤智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钟桦,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刘红涛,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第三人: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法定代表人:汤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汤智强、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红涛、第三人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蒲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