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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文成与被告袁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成,袁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3民初461号原告:付文成,男,汉族,64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诗萍,女,汉族,41岁。原告付文成与被告袁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诗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诿拒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故起诉来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袁诗萍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上有被告袁诗萍的签名及捺印,用以证明借款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8日,被告袁诗萍向原告付文成借款500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借款为现金支付,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袁诗萍向原告付文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于原告付文成主张被告袁诗萍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袁诗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付文成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袁诗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羊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伍呷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