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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侯中华与董国营、 董博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华中,董国营,董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华中,男。被执行人董国营,男。被执行人董博,男。本院在执行侯中华与董国营、董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博所有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曹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运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