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侯中华与董国营、 董博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华中,董国营,董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华中,男。被执行人董国营,男。被执行人董博,男。本院在执行侯中华与董国营、董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博所有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曹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运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