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永年、丁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年,丁晓红,束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年,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丁晓红,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束学勇,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永年、丁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罗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俞成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