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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永年、丁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年,丁晓红,束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年,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丁晓红,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束学勇,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永年、丁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罗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俞成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