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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民终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王文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王文彪,李王乾,澄城县弘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与仓程路十字向南100米。负责人:买发臻,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彪,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王乾,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城县弘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九路南。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彪、李王乾、澄城县弘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张国斌审判员 陈映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星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