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2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锋与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2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轻纺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5203-X。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32381-0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森,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李锋与被执行人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小区北组团22幢2单元402号房屋一套。2017年7月28日买受人程天(男,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7605130617)以4133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小区北组团22幢2单元4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程天所有,该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程天时起转移。买受人程天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房屋过户过程中需要解封,则同时解除对该房屋的全部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文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