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金金与襄阳美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金,襄阳美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7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金,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襄阳美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王金金与襄阳美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襄阳美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