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艳春与徐新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春,徐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财保69号申请人:王艳春,女,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被申请人:徐新强,男,汉族,1980年3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伦镇。申请人王艳春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新强在海伦市(房权证海字第,面积125.49)予以查封。申请人王艳春以担保人王杨杨以其所有的本田牌轿车(车牌号:)为申请人王艳春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徐新强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新强在海伦市(房权证海字第,面积125.49)。二、查封担保人王杨杨所有的本田牌轿车(车牌号:)。案件申请费1620.00元,由被申请人徐新强负担。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承志审判员 李福坤审判员 王宏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关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