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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红景铝业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英迪工量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红景铝业有限公司,余姚市英迪工量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944号原告江西省红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工业园区马鞍项目区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345320407-2。法定代表人夏丐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沈君、王字福,江西鹅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姚市英迪工量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陈渡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602102567。经营者张文军,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余姚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红景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英迪工量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省红景铝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省红景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5元,减半收取为1,887.5元,由原告江西省红景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仇明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谭殿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