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好广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好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57号罪犯张好广,男,汉族,1972年7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太和县��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太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好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好广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阜刑终字第00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好广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好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好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好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好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