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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6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金军与李初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军,李初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6807号原告:吴金军,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初坦,汉,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吴金军与被告李初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吴金军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