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6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金军与李初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军,李初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6807号原告:吴金军,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初坦,汉,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吴金军与被告李初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吴金军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