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泰达模板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魏学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泰达模板租赁部,魏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泰达模板租赁部,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经营者轩宗宗,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魏学平,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泰达模板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魏学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382元,执行费17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魏学平所有的车号为宁AN28**号车辆的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