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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熊丽诉杨艳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杨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336号原告:熊丽,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艳艳,女,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本案在审理原告熊丽与被告杨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丽于2017年8月9日以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艳艳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丽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艳艳的诉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丽撤回对被告杨艳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熊丽承担。审 判 员  邓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