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熊丽诉杨艳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杨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336号原告:熊丽,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艳艳,女,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本案在审理原告熊丽与被告杨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丽于2017年8月9日以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艳艳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丽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艳艳的诉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丽撤回对被告杨艳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熊丽承担。审 判 员 邓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