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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如金、徐如林、徐如琼与徐如凯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如林,徐如琼,徐如凯,徐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徐如林,男,生于1971年7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申请执行人:徐如琼,女,生于1962年8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申请执行人:徐如凯,男,生于1968年4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徐如金,男,生于1966年9月19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徐如金、徐如林、徐如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如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如金、徐如林、徐如琼应受偿债权为:①遗产存款9140元及利息;②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书面向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