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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李某、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李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903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69号。负责人:张建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何书林,被告:李某,女,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告李某、王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审判员  裴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