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华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玲珑塔镇白塔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某,建昌县玲珑塔镇白塔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华某某。被执行人建昌县玲珑塔镇白塔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昌县玲珑塔镇白塔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德,系该村委会主任。华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玲珑塔镇白塔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22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蒋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