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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与湖北艺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湖北艺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241号原告: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禹王工业园长江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421100000029928(1-1)。法定代表人:肖志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艺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禹王办事处蔡吴廖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91421100343393002E。法定代表人:韩明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生,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艺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以与湖北艺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双方同意协商处理经济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湖北朗达镍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