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忠勇、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勇,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忠勇,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幢7房号1层。法定代表人:张其敬。被执行人张宝明,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刘忠勇申请执行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102民初5925号民事裁定书、(2017)冀1102执1653号执行裁定书,曾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执行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