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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柏秀兰与哈尔滨市长泰农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秀兰,哈尔滨市长泰农资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柏秀兰,女,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装卸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28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长泰农资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6-38号。法定代表人:温长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柏秀兰与哈尔滨市长泰农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长泰农资经销部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有债权,已折抵给付申请执行人柏秀兰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