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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2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沈某、王某亚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沈某,王某亚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345号之一原告:王丽萍,女,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敏,浙江民邦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如意,浙江民邦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芬,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亚娣,女,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余姚市。原告王丽萍与被告沈某、王某亚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丽萍负担。审 判 长 裴 丹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