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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康萍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康萍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17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816399950。负责人:金科丽。被告:康萍英,女,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七二一矿古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康萍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