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铁崇连与马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崇连,马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民初1651号原告铁崇连,女,回族,1970年12月6日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马绍平,男,回族,1968年9月20日生,住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铁崇连与被告马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崇连、被告马绍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铁崇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因买树苗,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还款,若未按时还款用自家福特车抵押,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款,也未将福特车抵押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绍平辩称:借款90000元是事实,但现在我没有钱还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铁崇连与被告马绍平系同村人。2015年5月20日,被告马绍平向原告铁崇连借款90000元,约定10月底还清,若未还清用福特车抵押。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绍平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5年5月20日,被告马绍平向原告铁崇连借款9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绍平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马绍平偿还借款90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绍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崇连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马绍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艺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