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680号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薛克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基平,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继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