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辉申请执行袁建荣、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袁建荣,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袁建荣,男。被执行人郑平,男。本院在执行王辉申请执行袁建荣、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30000元,申请人同意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