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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秀明、张友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秀明,张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许秀明,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友田,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许秀明与被执行人张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八��十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