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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包土美与包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土美,包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504号原告包土美,女,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包明华,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土美诉被告包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包土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土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土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土美负担。审判员  顾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秋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