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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旭与王世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王世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382号原告:朱旭,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霞,女,1957年2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世泉,男,194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朱旭与被告王世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旭承担。审 判 长  李秋萍人民陪审员  黄红燕人民陪审员  戢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安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