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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钧帏与陈泽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钧帏,陈泽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412号原告:章钧帏,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泽飘,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钧帏与被告陈泽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章钧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钧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翟法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