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钧帏与陈泽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钧帏,陈泽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412号原告:章钧帏,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泽飘,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钧帏与被告陈泽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章钧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钧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翟法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