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庆与何方、武汉埃里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庆,何方,武汉埃里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476号原告:秦庆,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何方,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司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埃里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关山桥纸金路北。法定代表人:吴光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斌,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鼎,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秦庆诉被告何方、武汉埃里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秦庆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庆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庆撤诉。本案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秦庆负担。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