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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满顺与许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顺,许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338号原告:张满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良,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宝,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顺与被告许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满顺撤诉。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