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姚本成与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本成,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姚本成,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毛坝乡咸池村*组***号。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舒红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本成与被执行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民初1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於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