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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闫慧慧、鲁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慧慧,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慧慧,女,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岗城社居委岗二组,身份证号:340121198311090026。被执行人:鲁军,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军在银行的存款96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