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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蔡娟芳、武宗朝等与薛四春、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娟芳,武宗朝,刘群娣,武艺,武腾飞,武腾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四春,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蔡娟芳,女,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武宗朝,男,1947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刘群娣,女,194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武艺,女,199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武腾飞,男,199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武宗朝、刘群娣、武艺、武腾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芳,女,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薛四春,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三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员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现羁押在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靳增强,该工人俱乐部主任。本院在执行蔡娟芳、武宗朝、刘群娣、武艺、武腾飞与薛四春、三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娟芳、武宗朝、刘群娣、武艺、武腾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四春、三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人民币121411.6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