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蔡娟芳、武宗朝等与薛四春、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娟芳,武宗朝,刘群娣,武艺,武腾飞,武腾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四春,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蔡娟芳,女,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武宗朝,男,1947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刘群娣,女,194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武艺,女,199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武腾飞,男,199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武宗朝、刘群娣、武艺、武腾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芳,女,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薛四春,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三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员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现羁押在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靳增强,该工人俱乐部主任。本院在执行蔡娟芳、武宗朝、刘群娣、武艺、武腾飞与薛四春、三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娟芳、武宗朝、刘群娣、武艺、武腾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四春、三门峡市陕州区工人俱乐部人民币121411.6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