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炳才、刘文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炳才,刘文斌,肖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朱炳才,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被执行人刘文斌,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肖丽萍,女,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丽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丽萍银行存款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章文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