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娜申请执行王康利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王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404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布里村。被执行人王康利,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西江村。申请执行人李娜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康利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03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