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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艳平与马永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202执706号 申请人于艳平: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于艳平与被执行人马永太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5)昌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永太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艳平案款59571.00元,本案标的为59571.00元。涉案赃款59571.00元已扣划至本院,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于艳平,故被执行人马永太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 行 员  戴维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雨潼 签发人 拟稿人 审判长 校对人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吉0202执706号 申请人于艳平: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于艳平与被执行人马永太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5)昌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永太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艳平案款59571.00元,本案标的为59571.00元。涉案赃款59571.00元已扣划至本院,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于艳平,故被执行人马永太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戴维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丛琳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吉0202执706号 申请人于艳平: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于艳平与被执行人马永太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5)昌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永太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艳平案款59571.00元,本案标的为59571.00元。涉案赃款59571.00元已扣划至本院,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于艳平,故被执行人马永太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戴维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丛琳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吉0202执706号 申请人于艳平: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于艳平与被执行人马永太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5)昌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永太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艳平案款59571.00元,本��标的为59571.00元。涉案赃款59571.00元已扣划至本院,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于艳平,故被执行人马永太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戴维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丛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