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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计蔚红申请执行刘德刚婚姻家庭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蔚红,刘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计蔚红,女,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独山县。被执行人:刘德刚,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计蔚红与被执行人刘德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计蔚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726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茂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艾琪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