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訾平洛、周学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訾平洛,周学锋,王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97号申请人:訾平洛,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周学锋,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彩霞,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訾平洛与被申请人周学锋、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訾平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学锋、王彩霞银行存款3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訾平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学锋、王彩霞��行存款3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訾平洛名下位于涧西区菏泽街2号军安小区36幢1-402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