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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民,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财保3号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4286-5。法定代表人:钟想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民,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申请人:覃胜,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住宜昌市点军区。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民、覃胜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胡民、覃胜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2017年8月9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民、覃胜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胡民、覃胜价值56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