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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贾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丰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丰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447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公务员,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内蒙古丰镇市新城区亲亲家园小区。委托代理人:白建平,丰镇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95年5月1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内蒙古丰镇市新城区久福小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3年9月21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新城区久福小区。(系贾某某姥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务农,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巨宝庄镇三十五号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务农,现住丰镇市巨宝庄镇十二号。(系李某某表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丰镇支公司负责人:吴元世职务:总经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丰镇市丽苑小区32号营业房。委托代理人:胡明茹,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贾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丰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晓燕审 判 员  任晓冬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