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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小欧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欧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欧,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资阳市雁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欧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孝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小欧于2014年9月在资阳市雁江区桥亭子康桥家园79-81号门市开设游戏厅,因游戏厅生意不好,于2016年4月购买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苹果机,2016年8月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飞禽走兽机一台、捕鱼机一台在自己的游戏厅内开设赌场,并以每月1200元的工资聘请江桂英(另案处理)为前来参赌的人员提供上下分赔付服务,至2016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刘小欧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共获得违法所得16000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小欧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小欧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万元,扣押在案的赌博机等物品已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欧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刘小欧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小欧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款项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小欧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范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范生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