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夏新亚与潘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亚,潘汉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230号原告:夏新亚,男,1965年4月15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伟,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锐湛,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汉余,男,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夏新亚与被告潘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夏新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新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新亚负担。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