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丁茶花、徐勇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茶花,徐勇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茶花,女,1976年12月4日,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勇智,男,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上诉人丁茶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3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红桥村丁家自然村26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系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新区××区,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成 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