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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健与大连博泉休闲府、那为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大连博泉休闲府,那为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640号原告:李健,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博泉休闲府,住所地大连市。投资人:肖明贤。被告:那为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与被告大连博泉休闲府、那为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