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魏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魏某某,女,住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在龙腾轩1#2-XXX室备案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魏嫦娥在龙腾轩1#2-XXX室备案的房屋。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江西)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