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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0307、10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国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0307、10308号上诉人[(2016)粤0104民初11293号原告,(2016)粤0104民初11371号第三人]: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柴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婷,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上诉人[(2016)粤0104民初11293号被告,(2016)粤0104民初11371号原告]: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LIHO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宏,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泽伟,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2016)粤0104民初11293、11371号被告]:吴国强,男,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代理人:潘定江,湖南省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国强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293、1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现已审理��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国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325.52元;四、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对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两案受理费20元,由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已付)。判后,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上诉并答辩称:原审判决认为仅凭《箭牌服务调查回访表》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有误。我方提供的《2015年6月11日回访表》中有15家店主签名确认,其中有10家店主明���反馈被上诉人6月10日没有拜访,证实被上诉人在《2015年6月10日日报表》上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中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合理。另,我方同意箭牌公司的上诉意见。故上诉请求:1、确认中智公司合法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中智公司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325.52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上诉并答辩称:原审判决认为仅凭《箭牌服务调查回访表》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有误。《箭牌服务调查回访表》清楚反映被上诉人在2015年4月21日和6月10日存在未如实拜访的行为,与其提交的报表存在不符,违纪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主张已按照计划走访客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被上诉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中智公司经合法程序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我方与中智公司属于合法的劳务派遣关系,亦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我方同意中智公司的上诉意见。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吴国强答辩称:本案从仲裁到一审的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诉、中智公司的回复以及《箭牌服务调查回访表》,中智公司和箭牌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拜访记录的陈述并不完全符合事实。解除劳动关系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做出的最严厉的处罚,其结果直接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结束。故在中智公司作出解除的决定所依附的事实尚未完全与客观事实一致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中智公司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箭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智公司、箭牌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20元,由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担10元,由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文建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燕银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