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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南昌赛维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宜丰项目部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赛维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宜丰项目部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625号之一原告(申请人):南昌赛维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廖伟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被申请人):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筠阳街办。被告(被申请人):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宜丰项目部。住所地:宜丰县耶溪河畔。原告(申请人)南昌赛维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申请人)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宜丰项目部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原告申请裁定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双方庭外协商,自行解决了纠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于原告(申请人)南昌赛维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二、解除对被告(被申请人)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申请人)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宜丰项目部银行存款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20516元,减半收取计102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