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与王红波、郭耀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王红波,郭耀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负责人:乔如意,行长。被执行人:王红波,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耀爱,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红波、郭耀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红波、郭耀爱名下有晋L567**号北奥迪牌轿车一辆。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红波、郭耀爱名下晋L567**号奥迪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一繁 关注微信公众号“”